
公告日期:2014-09-16
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在上
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审阅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临时)会议相关资料后认为:
一、对《关于以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议案》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为顺利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此次募集资金到账前,公司已以自筹资金
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截至2014年8月31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97,239.38万元,公司拟以募集资金97,239.38
万元置换上述已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内容及程序合
法合规,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规的要
求,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
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使用募集资
金97,239.38万元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董事会在对上述议案进行表决时,无关联董事需回避,议案的内容、决策程
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会议形成的决议
合法有效。
二、对《关于公司向股东YANG HUAIJIN(杨怀进)借款的议案》发表如下独
立意见:
1、本次公司与杨怀进先生产生的关联交易公开、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
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非关联股东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本次关联交易已获得董事会批准,关联董事吴益善、张正、杨怀进、李
延人在董事会上已回避表决, 表决程序合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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