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27
证券代码:430057 证券简称:清畅电力 主办券商:南京证券
北京清畅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0 年 4 月 26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北京清畅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规范北京清畅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议事和决策程序,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负责公司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的决策。
第三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
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第二章 董事会职权
第四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公司股票的方案及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在股东大会定期会议上向股东汇报公司投资、担保、借贷工作情况。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董事长提名,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或董事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对公司治理机制是否给所有的股东提供合适的保护和平等权利,以及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合理、有效等情况,进行讨论、评估;
(十四)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
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具有行使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权决定的对外投资、出售收购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并应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超出该权限范围以及其他重大投资项目可以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应当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六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公司发生符合以下标准的关联交易(除提供担保外),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5%以上交易,且超过 300 万元。
第三章 董事长职权
第七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长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会议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
(四)决定或授权总经理决定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交易、关联交易等事项;
(五)法定的及董事会依法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董事会对于董事长的授权应当以董事会决议的方式作出,并且有明
确具体的授权事项、内容和权限。凡涉及公司重大利益的事项应由董事会集体决策,不得授权董事长或个别董事自行决定。
第九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的,由副董事长(如有)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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