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11-30
山东泰一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11月30日
2.会议召开地点:山东泰一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
4.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的时间和方式:2018年11月27日以电话方式发出
5.会议主持人:罗栋
6.召开情况合法、合规、合章程性说明: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会议应出席董事5人,出席和授权出席董事3人。
董事司海军因出差缺席,未委托其他董事代为表决。
董事张尚民因出差缺席,未委托其他董事代为表决。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
1.议案内容:
因公司发展和治理需要,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现提请董事会聘任周炜先生为公司的总经理,任期为自第一届董事会第八
合惩戒对象,刘棣先生简历如下:
周炜先生,1990年8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学历。2015年2月至2015年6月任英国渣打银行大堂经理,2015年7月至2015年12月待业,2016年1月至2016年7月任招商银行聊城分行客户经理,2016年8月至2018年11月任山东金柱控股有限公司部门经理,2018年11月至今任山东泰一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2.议案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回避表决情况
4.提交股东大会表决情况: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该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议案内容:
同意修改
1.《公司章程》“第七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第七条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2.《公司章程》“第十四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公司进行股份发行时,原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
为“第十四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公司增发新股由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发行或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议发行。
公司进行股份发行时,原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
3.《公司章程》“第十九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为“第十九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其中公司通过非公开发行股份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相关规定的情况下,也可由公司董事会在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议发行。
经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可以在募集资金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额度范围内作出发行股票的决议发行股票,授权期限由股东大会决议确定,有效期至多不超过12个月,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董事会在有效授权期内及授权募集资金额度范围内决议发行股票的,无需再经公司股东大会另行决议通过,但应严格按照授权范围办理股票发行事宜并按法律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发行程序的合规性。”
4.《公司章程》“第七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变更主营业务或经营范围;
(三)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四)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五)《公司章程》的修改;
(六)审议批准公司增发股权或股权激励计划;
(七)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
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
[点击查看PDF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