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31
国电南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
(2025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电南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及《国电南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国电南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具体负责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定义及范围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价格有重大影响,且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
第四条 上述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定期报告及业绩公告等未公开重要财务数据;
(二)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三)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或
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四)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五)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六)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七)公司生产经营状况或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八)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九)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二)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新增借款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五)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六)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及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根据《证券法》规定,在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第六条 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或履行职责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人员;
(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以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形式或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内幕信息。
如基于有权部门的要求,需要向其提供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等内幕信息部分或全部内容的,公司应明确要求有权部门保密,不得泄露相关信息。
第八条 外部单位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依据而要求公司向其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的,公司应拒绝报送。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九条 外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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