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5
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翟颖)
本人作为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在2025 年度任职期间,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充分发挥法律专业优势,切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 2025 年度任职期间的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本人翟颖,女,1977 年出生,法学学士,律师。自 2002 年起从事专职律师
工作,为多家上市公司提供过证券法律服务并担任多家上市公司常年法律顾问。
2016 年 1 月至 2020 年 12 月曾担任国旅文化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
现为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于 2025 年 6 月任期届满并进行换届选举,经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27 日召开的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本人自 2025 年 6 月 28 日起
担任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报告期内,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其他职务,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亦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本人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本人任职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二、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会情况
任职期间,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本人积极出席公司召开的董事会及股东会,认真审阅会议材料,主动参与各议题的讨论,并就相关事项的法律合规性提出建议,为董事会科学决策发挥了积极作用。任期内,本人按时出席了 4 次董事会和 1 次股东会,未缺席各项会议,并对董事会审议的所有议案均表示赞成。
(二)参加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情况
本人担任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审计委员会委员及提名委员会委员。任职期间,审计委员会共召开2 次会议,本人均按时出席,分别审阅了公司2025 年半年度报告及 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并就其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完整性与管理层进行了沟通。另外,本人作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重点关注并学习了中国证监会修订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相关内容,与公司相关人员讨论修订董事、高管人员的薪酬制度与方案,并将持续关注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员的绩效考核及薪酬发放情况。
(三)参加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任职期间,本人按时出席 1 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关于公司 2026 年度
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及《关于公司为山西新泰钢铁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本人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基于独立、审慎判断,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日常关联交易是正常业务所需,遵循了公平交易的市场原则;关联交易定价和结算政策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关联担保事项有助于上市公司妥善化解诉讼风险和控股股东股份冻结风险;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要加强对担保事项的管控,督促关联方采取措施尽可能逐步减少本公司的担保余额。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将上述议案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四)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任职期间,本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相关要求,勤勉尽责、独立审慎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依法依规行使独立董事职权。报告期内,公司经营管理及重大事项决策规范有序,未出现需要独立董事行使《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特别职权的情形,包括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开展专项审计或咨询、提议召开董事会及股东会,以及公开向公司股东征集投票权等事项。
(五)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任职期间,作为审计委员会委员,本人积极与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及年审会计师事务所保持沟通,重点关注审计过程中的法律合规性。在审议公司 2025 年半年度报告及第三季度报告过程中,本人认真审阅相关财务报告及附注,并与管理层及财务负责人就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信息披露合规性进行充分沟通,未发现重大异常。在 2025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本人重点就年度审计计划、
审计实施安排及审计关注事项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交流,并从法律角度关注审计程序的合规性及重大事项的潜在风险。
(六)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本人通过 E 互动平台、股吧等网络渠道,持续关注市场舆情动态,主动收集中小股东的意见与诉求,及时了解投资者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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