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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4-24 18:57:30 股吧网页版
安泰集团:安泰集团关于执行相关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25


证券代码:600408 证券简称:安泰集团 公告编号:临 2026-014
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执行相关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金融监管总局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财政部会计司于2025年7月8日发布标准仓单交易相关会计处理实施问答,
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金融监管总局和中国证监会于 2025 年 12 月 15 日联合
发布《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切实做好企业 2025 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
〔2025〕33 号),财政部于 2025 年 12 月 5 日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9 号》
(财会〔2025〕32 号),公司根据以上规定执行相应的会计政策变更。

(二)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1、财政部会计司于 2025 年 7 月 8 日发布的标准仓单交易相关会计处理实施
问答以及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金融监管总局和中国证监会于 2025 年 12 月15 日联合发布的《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切实做好企业 2025 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2025〕33 号)明确规定,根据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企业在期货交易场所通过频繁签订买卖标准仓单的合同以赚取差价、不提取标准仓单对应的商品实物的,通常表明企业具有收到合同标的后在短期内将其再次出售以从短期波动中获取利润的惯例,企业应当将其签订的买卖标准仓单的合同视同金融工具,并按照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企业按照前述合同约定取得标准仓单后短期内再将其出售的,不应确认销售收入,而应将收取的对价与所出售标准仓单的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企业期末持有尚未出售的标
准仓单的,应将其列报为其他流动资产。对于按照前述合同约定取得的标准仓单,如果能够消除或显著减少会计错配的,企业可以在初始确认时选择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并一致应用于符合选择条件的所有标准仓单。对于初始确认时已选择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标准仓单,企业在后续期间不得撤销该选择。企业因执行上述标准仓单相关规定而调整会计处理方法的,应当对财务报表可比期间信息进行调整。本公司按规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
2、2025 年 12 月 5 日,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9 号》(财会〔2025〕
32 号),规定“关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补偿性资产的会计处理”“关于处置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子公司时相关资本公积的会计处理”“关于采用电子支付系统结算的金融负债的终止确认”“关于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特征的评估及相关披露”和“关于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
权益工具的披露”等相关内容。本公司按规定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三)变更前后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按照上述新规定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公司根据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金融监管总局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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