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16
北京迈伟律师事务所
关于唐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迈伟律师事务所
关于唐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6)京迈法书字第 0001 号
致:唐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迈伟律师事务所接受唐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
托,指派范超律师、肖芳涌律师列席并见证公司于 2026 年 5 月 15 日召开的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唐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出具本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查阅,公司于2026年4月25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发布了《唐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的公告,对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会议表决方式、会议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相关事项均进行了公告。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
行。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15 日上午 10 点 00 分在公司所在地会议室召开,公
司董事长王春生先生因工作原因未参加会议,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副董事长董维成先生主持会议。
本次股东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了网
络投票平台。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5 日上
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 和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
票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5 日 9:15 至 15:00。
经审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和《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参加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会议通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及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等。
本所律师查实,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下同)共528人,代表股份1,008,984,6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48.8766%。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已按会议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了登记手续;通过交易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其中: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5人,代表股份939,617,3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45.5164%;
(2)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523人,代表股份69,367,27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3.3602%。
(3)公司董事会秘书、部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方式列席了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通过现场方式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和《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公司公告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
1. 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 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3.关于在公司领薪的董事 2025 年度考核情况及其薪酬的议案;
4. 2026 年度筹融资计划;
5. 关于 2026 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6. 关于 2026 年度子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7. 关于聘请 2026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8. 关于聘请 2026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9. 关于与关联方签署《日常关联交易框架协议》的议案。
上述议案中特别决议议案:5、6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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