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办法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唐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与公司间的资金管理。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分)公司适用本办法。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与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分)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垫付的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资金往来,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利益。
第五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
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严格限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以“期间占用、期末归还”或者“小金额、多批次”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第六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七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三章 责任和措施
第八条 公司应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发生,做好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长效机制的建立健全工作。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对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和责任,应按照《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违规提供资金的,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拒绝,不得协助、配合、默许。
第十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领导小组,由董事长任组长,总经理、总会计师为副组长,成员由财务部门等有关人员组成,该小组为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日常管理机构,审计部门是日常监督部门。
第十二条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股东会分别按照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通过采购和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开展的关联交易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进行关联交易,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必须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协议和资金管理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及子(分)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开展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经营性关联交易事项时,必须签订有真实交易背景的经济合同。由于市场原因,致使已签订的合同无法如期执行的,应详细说明无法履行合同的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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