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唐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唐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保护投资者、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 1 号)、《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将所有可能对公司偿债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及交易商协会要求披露的信息在交易商协会规定的平台发布。
第三条 公司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建立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交易商协会的自律管理。公司信息披露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公司证券部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公司财务部配合证券部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五条 公司债务融资工具在注册或备案发行时,应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布当期发行文件:
(一)发行公告;
(二)募集说明书;
(三)信用评级报告(如有);
(六)公司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母公司报表,以及最近一期合并及母公司会计报表。
首期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应至少于发行日前五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额度内备案发行的,应至少于发行日前三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
第六条 公司最迟应在债权债务登记日的次一工作日,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告当期债务融资工具的实际发行规模、价格、期限等信息。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债务融资工具本息兑付日前五个工作日,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布本金兑付、付息事项。
第八条 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应按以下要求披露定期报告:
(一)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上一年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含报告期内企业主要情况、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附注以及其他必要信息;
(二)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
(三)定期报告的财务报表部分应当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除提供合并财务报表外,还应当披露母公司财务报表。
第九条 公司无法按时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于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披露截止时间前,披露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的说明文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未按期披露的原因、预计披露时间等情况。公司披露前款说明文件的,不代表豁免定期报告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及时披露,并说明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名称变更、股权结构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变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具有同等职责的机构(以下简称“受托管理人”)、信用评级机构;
(三)公司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发
(四)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履行职责;
(五)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或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六)公司发生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无偿划转以及重大投资行为或重大资产重组;
(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的重大损失,或者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10%;
(八)公司股权、经营权涉及被委托管理;
(九)公司丧失对重要子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十)债券担保情况发生变更,或者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一)公司转移债券清偿义务;
(十二)公司一次承担他人债务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或者新增借款、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十三)公司未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进行债务重组;
(十四)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或行政监管措施、市场自律组织作出的债券业务相关的处分,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五)公司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存在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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