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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28 17:50:24 股吧网页版
三友化工: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9


唐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唐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水平,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唐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及文件保管、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投资者关系工作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公司董事会秘书或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等事务。

第四条 公司设立证券部,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日常管理部门,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分管。

第二章 选 任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

公司董事会应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培训合格证书。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六)最近三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拟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应在董事会会议召开 5个交易日之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报送以下材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候选人)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的说明、现任职务和工作履历等;

(二)候选人的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培训合格证书等。

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董事会秘书候选人任职资格未提出异议的,公司可以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提出异议的,公司董事会不得聘任其为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任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任有关的情况,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年未参加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四)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等,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接受公司董事会的离任审查,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的事项以及其他待办理事项。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后,在未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档案移交等手续前,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董事会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 3 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 6 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三章 履 职

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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