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唐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唐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有利于公司重大信息的快速归集和有效管理,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特制定本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二章所规定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等监管规则要求需要履行公开披露义务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公司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下属分公司或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公司控股子公司董事长及总经理、公司派驻参股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报告其职权范围所知悉的重大信息的义务,以上人员为公司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
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应及时向董事长或者副董事长汇报有关情况。
公司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可以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内部信息报告联络人(各部门可以是部门负责人),负责该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的联系工作,但该信息报告联络人的报告义务不能免除第一责任人的信息报告责任;信息报告联络人应报公司证券部备案。
第四条 公司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其任职单位或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以保证公司能及时地了解和掌握有关信息。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条 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地上报信息。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有关内容的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通报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 重大交易事项,包括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项:
(1) 购买或出售资产;
(2)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 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4) 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 租入或租出资产;
(6)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 赠与或受赠资产;
(8) 债权、债务重组;
(9) 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0)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12)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及各子公司拟进行“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交易,不论金额大小,都应当及时报告,履行公司审批程序。其余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均应及时报告: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4)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5)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6)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有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达到报告标准的应及时报告,已履行报告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八条 日常交易事项,指公司发生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以下类型的交易(资产置换中涉及此条交易的,适用本章第七条的规定):
(1) 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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