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唐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管理办法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唐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规定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编制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报告及相关信息进行审计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公司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已上市或拟上市控股子公司除外)不再单独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职责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切实履行如下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资质要求
第六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信誉;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选聘、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七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选聘方式,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以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第八条 选聘文件应当包括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 15%。
第九条 公司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
第十条 公司按照如下程序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审计委员会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有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相关部门编制邀标文件,报送审计委员会审查;
(三)审计委员会审议邀标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
(四)通过筛选确定邀标的会计师事务所,并向其投送邀标文件;
(五)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公司,审计委员会审查后开展后续选聘程序;
(六)审计委员会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七)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股东会批准,公司应及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
(八)选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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