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唐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向经理层授权管理办法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唐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授权行为及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流程,提高决策效率,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授权”,指公司董事会在一定条件和范围内,将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赋予的部分职权委托经理层代为行使的行为。
本制度所称“经理层”,指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总会计师、副总经理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确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授权遵循下列原则:
(一)审慎授权原则。授权优先考虑风险防范目标的要求,从严控制、谨慎授权。
(二)授权限定原则。授权严格限定在《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会对董事会授权范围内,不得超越董事会职权范围;法定应由董事会亲自行使的职权,不进行授权。
(三)适时调整原则。根据内外部因素的变化情况和经营管理工作需要,适时调整授权事项。
(四)有效监控原则。董事会对授权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对授权事项执行的有效监控。授权决策事项出现重大问题,董事会作为授权主体的责任不予免除。
第二章 授权内容
第四条 董事会依据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管理需要, 在董事会权限范围内,授予经理层对公司一定额度内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处置、关联
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进行决策并开展授权事项的审签工作。
本办法未涉及的授权事项,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董事会对授权采取“制度+清单”的方式,在保持相对稳定的同时,通过适时完善制度、调整清单等对授权事项、范围进行动态调整,以提高决策效率,更好地满足公司经营管理需要。
第六条 经理层应严格按照授权范围,忠实、勤勉地履行授权事项的决策和实施职责,行使职权不得变更或超越授权范围。
未经公司董事会决议同意,经理层无权将董事会对其授权转授给其他主体或人员行使。
第七条 授权事项原则上应通过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策。授权事项与经理层成员存在关联关系的,该成员应主动回避。
因情况紧急且影响公司大局利益需要立即决策的,总经理应当事先向董事会提出书面提议,董事会作出同意决议后,由总经理组织实施。
第三章 授权事项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董事会负责对授权事项的全过程监管,经理层应主动接受董事会的监督,做到权责分明,决策有序,确保授权与监管有机结合,效率与目标协同一致。
第九条 董事会授权管理工作接受股东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董事会对授权事项的监督:
(一)以年度为周期,总经理应向董事会报告授权事项履职执行情况。
(二)授权事项如发生重大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总经理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根据调查评估结果决定收回或调整对该事项授予的权限。
(三)经理层不正确行使授权事项,董事会应责令改正;造成损失或严重不利影响的,董事会应变更直至撤销对经理层的某一项或某几项授权,同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章 授权的变更和终止
第十一条 授权事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董事会可对授权予以变更:
(一)被授权人有越权行为;
(二)被授权人严重失职造成公司重大经营风险和损失;
(三)公司出现较大亏损或经营状况出现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四)公司发展战略、市场竞争环境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五)国家有关法规、政策调整影响授权权限的执行;
(六)股东要求;
(七)其他需要变更的情况。
第十二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授权终止:
(一)授权事项结束;
(二)授权被撤销;
(三)其他需要终止的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与《公司章程》、《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不一致的,以《公司章程》、《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相关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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