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唐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办法(试行)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资产监管,规范唐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捐赠行为,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河北省国资委关于调整监管企业对外捐赠事项管理方式的通知》(冀国资字〔2022〕206 号)等有关法律和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无偿将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各子公司,各下属公司根据本办法,制定或完善本公司对外捐赠的具体规章制度,并将制度报公司备案。
第四条 实施对外捐赠坚持自愿、量力而行的原则,捐赠批准程序以及行为的实施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章 捐赠范围及方式
第五条 对外捐赠类型为:向受灾地区、贫困地区、定点援助地区或者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的救济性捐赠,向教科文卫体事业和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等社会公益事业的公益性捐赠,以及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其他捐赠等。
第六条 对外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公司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公司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份和债权、国家特准储备物资、国家财政拨款、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变质及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等,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七条 除国家和河北省委、省政府有特殊规定的捐赠项目外,对外捐赠应当通过依法成立的慈善机构、其他公益性机构或政府部门进行。捐赠的受益人应当为公司外部的地区、单位、社会弱势群体或者个人。内部职工、与公司在经营或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捐赠对象。公司经营者或者其他
职工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资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对于有关社会机构、团体的摊派性捐赠,应当依法拒绝。
第三章 管理措施
第八条 公司对各子公司的对外捐赠行为实行统一管理,未经批准,各子公司不得擅自对外捐赠。
第九条 公司将对外捐赠支出纳入年度预算管理。应合理确定年度捐赠预算支出额,预算范围内的每项捐赠支出应严格履行审核备案程序。公司年初要编制年度捐赠专项预算报告,对全年对外捐赠预算支出项目、支出方案及支出规模、进度等安排作出详细说明,并对上年捐赠的实施情况及捐赠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公司对外捐赠预算专项报告随年度财务预算报告报送省国资委。公司对外捐赠预算支出应当经过董事会批准同意,超出预算规定范围的对外捐赠事项,要履行相应预算追加审批程序。
第十条 除国家、省委、省政府和省国资委有特殊规定的捐赠项目外,对外捐赠支出规模不得超过公司内部制度规定的最高限额,公司年度累计捐赠价值不超过100 万元;公司净利润较上年下降、资产负债率较上年升高、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为负数或者大幅减少,同时出现以上三种情况时,对外捐赠规模按照不超过规定限额的 50%执行。公司资不抵债、经营亏损或者捐赠行为影响正常生产经营,一般不得安排对外捐赠支出。
第十一条 权限以内的对外捐赠,应由经办部门根据捐赠要求提出捐赠方案。财务部门和法律事务部门就捐赠对财务状况、生产经营和预算执行等方面的影响以及可能的法律合规风险进行分析,提出审核意见。
第十二条 公司每一会计年度内发生的对外捐赠,包括现金捐赠和实物资产(按照账面净值计算其价值),执行如下审批程序:
(一)累计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含)的捐赠事项,由总经理办公会批准;
(二)累计金额超过 100 万元、不超过 500 万元(含)的捐赠事项,由董事会
批准;
(三)累计金额超过 500 万元的捐赠事项,由股东会批准。
第十三条 对外捐赠事项应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财务处理。
第四章 报告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按省国资委文件要求,公司统一管理下属各子公司对外捐赠事项,预算内对外捐赠事项不再向省国资委报告审核。
第十五条 对于突发性特殊事项超出预算范围需要紧急安排对外捐赠的,在履行公司内部决策程序之后可先行捐赠,事后及时向省国资委备案。
第十六条 公司有符合第十四条情形的事项,应提交以下备案材料:
(一)对外捐赠报告表;
(二)董事会等相关会议决议;
(三)省国资委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公司在处理重大自然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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