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5
唐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2026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唐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商品期货
套期保值业务,加强管理和监督,有效防范和控制相关风险,促进合规管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期货和衍生品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以下简称“套保业务”)是指公司根
据经营实际情况,为锁定原料采购成本和产品销售价格,遵循套期保值原则,在期货交易所进行的相关品种标准化期货合约交易,以规避市场价格波动带来的经营管理风险,保证公司业务的相对稳定运营。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各级分子公司(以下统称
“各子公司”),分公司视同子公司管理,所有开展套保业务的主体均应严格遵照执行。
第四条 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只能在场内市场进行,不得盲目从事
长期业务或展期,不得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未经公司同意,各分子公司不得开展套保业务。
第五条 公司开展套保业务以降低实货风险敞口为目的,旨在达到以下一项
或多项目标:
(一)降低或锁定商品采购成本、合同成本;
(二)锁定或保护销售价格、合同收入;
(三)防范库存跌价、待回补库存采购溢价的风险;
(四)降低现金流量的波动风险等。
第六条 公司开展套保业务应严守套期保值原则,同时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交易所规则;
(二)风险可控原则:交易品种仅限于公司及各子公司生产经营范围内的商品及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大宗原材料品种,严禁超范围开展其他商品期货业务。套保规模与企业的资金实力、交易处理能力相适应。
(三)期现匹配原则:套保品种、规模、方向、期限与现货风险敞口相匹配;期货持仓时间一般不得超过 12 个月或实货合同规定的时间。
第七条 公司应当具有与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交易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
资金。公司应当严格控制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套保业务。
第八条 公司及各子公司必须以自身名义设立套保业务交易专用账户,不得
使用其他账户运作套保业务,也不得为他人提供交易服务。
第二章组织结构及职责
第九条 股东会负责审议批准超出董事会权限的年度套保计划及相关事项。
第十条 董事会为公司套保业务的决策审批机构。主要职责包括:
(一)授权总经理组建公司期货领导小组;
(二)审批公司套保业务管理制度;
(三)审批公司年度套保业务计划,包括套保品种、额度、期限等;
(四)监督期货领导小组执行套保业务情况。
(五)审批其他与套保业务相关的重要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成立由总经理任组长的期货领导小组,成员包括:总经理、
业务主管副总、董事会秘书、总会计师、总经济师、财务中心主任、经济运行中心主任、证券部部长等人员,主管公司套保业务。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公司套保业务管理制度,制定套保业务具体规章;
(二)审核子公司套保业务资质;
(三)审核公司及子公司年度套保业务计划;
(四)组织实施董事会批准的年度套保计划;
(五)对子公司套保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六)对子公司套保业务重大突发风险应急处理;
(七)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公司期货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为套保业务的日常沟通协调部门。
负责套保业务的日常沟通协调,小组会议的组织、召开,期货交易日报及相关文件的归档与保管等。
第十三条 公司套保业务监督小组负责对各子公司套保业务的合规开展进
行监督,对期货领导小组负责。成员由证券部、企划部、财务中心、经济运行中心、审计部组成。其主要职责为:
证券部负责期货领导小组日常业务的沟通协调;建立公司套保业务管理制度;根据证券监管要求做好信息披露工作;督导子公司建立健全套保业务管理制度和风控制度。
企划部负责套保业务相关合同的审查、子公司机构设置的合理性;督导专业部门及子公司建立套保业务风险防控体系;协助子公司及时解决套保业务中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
财务中心负责监督子公司套保业务专用账户的合规开立和管理;对子公司保证金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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