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5
证券代码:600416 证券简称:湘电股份 公告编号:2025临-040
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股东续签
《表决权委托与一致行动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023年6月,公司股东湘电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电集团”)、湖南兴湘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湘集团”)签订了《表决权委托与一致行动协议》,双方保持一致行动,兴湘集团将持有公司股份的全部表决权委托予湘电集团行使,协议于2025年6月24日到期。2025年6月24日,公司收到股东湘电集团与兴湘集团通知,湘电集团与兴湘集团续签了《表决权委托与一致行动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表决权委托与一致行动协议》签署情况概述
2023年6月24日,湘电集团与兴湘集团签署了《表决权委托与一致行动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6月26日披露的《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股东重新签订<表决权委托与一致行动协议>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 : 2023临-033)。鉴于上述协议已到期,为保障公司持续、稳定发展,保持公司重大事项决策的一致性,经充分沟通协商,湘电集团与兴湘集团于2025年6月24日续签了《表决权委托与一致行动协议》。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兴湘集团持有公司股份225,929,169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17.05%;湘电集团持有公司股份180,990,081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13.66%。双方作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406,919,25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30.7%。
二、本次续签《表决权委托与一致行动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湖南兴湘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湘电集团有限公司
1、表决权委托的安排
1.1表决权委托
1.1.1甲方对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享有完整的股权权利。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甲
方同意无条件且单方面不可撤销地将其持有上市公司的225,929,169股股票(以下简称“标的股份”,如上述股份因配股、送股、转增股等而增加的,新增股份同样适用本协议关于表决权委托及一致行动的约定)所对应的表决权、提名和提案权、参会权、监督建议权等相关权利委托乙方行使,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权利:
(1)依法请求召集、召开和出席湘电股份董事会、股东会会议;
(2)提交包括但不限于提名、推荐、选举或罢免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的任何提案或议案及做出其他意思表示;
(3)对所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或上市公司章程需要股东会讨论、决议的事项行使表决权,并签署相关文件;
(4)届时有效的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法规及其他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股东所应享有的其他表决权;
(5)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除收益权、处置权以外的其他的股东应有权利,处置权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转让、股份质押等;
(6)在表决权委托期限内,甲方不再以股东身份行使标的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不得再委托第三方行使标的股份对应的表决权。
1.1.2在委托期间内,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甲方作为标的股份的所有权人需要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仍由甲方承担并履行。
1.1.3乙方应按照其独立判断,依据乙方自身意愿行使甲方所持标的股份对应的表决权,无需甲方另行同意,甲方对乙方行使投票表决权的投票事项结果均予以认可并同意。
1.2委托权利的行使
1.2.1甲方不再就上述具体表决事项向乙方分别出具委托书,但如因监管机关或上市公司等相关主体需要,甲方应根据乙方的要求配合出具相关文件以实现本协议项下乙方行使表决权的目的,甲方应就乙方行使委托权利提供充分的协助,包括在必要时(例如为满足政府部门审批、登记、备案所需报送档之要求)及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1.2.2乙方应在本协议规定的授权范围内谨慎勤勉地依法行使委托权利,维护甲方及全体股东利益。乙方不得从事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不得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章程的行为。
原因无法实现,甲乙双方应立即寻求与无法实现的约定最相近的替代方案,并在必要时签署补充协议修改或调整本协议条款,以确保可继续实现本协议之目的。
2、一致行动的安排
2.1一致行动
基于前述第一条,甲方同时同意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在上市公司股东会和/或董事会就任何事项进行表决时与乙方采取一致行动,并保持投票的一致性,具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行使向股东会提交各类议案的提案权;
(2)行使向股东会推荐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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