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04
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独立董事:尤佳
作为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独董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本着对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忠实、勤勉、独立、公正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充分发挥自身专业优势和独立作用,主动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认真出席公司 2025 年召开的相关会议,对公司董事会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客观意见,审慎行使公司和股东所赋予的权利,切实维护公司与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尤其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保护。现将本人 2025年度履行职责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尤佳:女,1978 年 10 月生,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现任安徽
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民商法与经济法学系副主任。
对照《独董办法》和《规范运作指引》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要求进行自查,本人不存在违反独立性的情况,且担任境内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未超过三家(含公司)。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不在公司兼任除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外的其他职务,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本人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二、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股东会及董事会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 2 次股东会,即 2024 年年度股东会、2025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会。
2024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 2024 年年度报告、对外担保、关联交易、董
事薪酬等事项,本人对股东会的召集、召开、投票表决情况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对本次股东会见证律师的结论意见无异议。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修改《公司章程》等法人治理制度、延长股东会对再融资事项授权、选举第九届董事等事项,本人对股东会的召集、召开、投票表决情况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对本次股东会见证律师的结论意见无异议。
2025 年,公司董事会共召开 8 次会议,本人均亲自出席,未出现委托他人
出席和缺席的情况。
报告期内,对须经董事会决策的重大事项,会议召开前本人对公司提供的资料进行认真审阅,获取所需资料、提出意见建议,为董事会审议决策做好准备;会议过程中,本人认真审议各项议题,积极参与讨论并发表意见建议,对于相关事项是否合法合规作出独立、明确的判断,充分发挥专业、独立作用进行审慎表决,并按规定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报告期内,本人未对公司董事会议题及相关事项提出异议,未发生在议案表决时弃权或反对的情形。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2025 年,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共召开 12 次会议,包括 6 次审计委员会会
议,2 次提名委员会会议、1 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及 3 次战略委员会会议。
本人作为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及审计委员会委员与考核委员会
委员,召集并主持了 2 次提名委员会会议,出席了 6 次审计委员会会议与 1 次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
本人充分发挥自身法律专业优势,对选举董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考核及其报酬、定期报告、续聘外部审计机构、关联交易、内部控制评价发行股票等重要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并为相关事项提供了意见建议。报告期内对于公司定期报告的审议,本人及时与公司管理层沟通,并通过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公司编制的财务报告进行审议并提交董事会。
本人认真学习并贯彻落实《独董办法》要求,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召开 3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关联交易、再融资等事项进行审议,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的职责。
(三)与内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对于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委员会在 2024 年末召开会议与外部审计机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健所”)进行沟通,确定年度财务及内控审计工作计划,明确年度关键审计事项,并对公司年度财务及内控审计工作计划进行督导。2025 年初在公司编制年度财务报告过程中,本人按照相关规定要求,与公司财务部、审计工作组以及天健所进行有效沟通,充分发挥专业独
立作用勤勉履职,2025 年 3 月召开审计委员会,听取天健所关于公司 2024 年年
报审计及内控审计情况的汇报,形成会议审议意见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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