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31
新疆天润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6 年-2028 年)
为完善和健全新疆天润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分配决策和监督机制,增加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5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5 年修订)及《新疆天润乳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新疆天润乳业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6 年-2028 年)》(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本规划制定的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当年盈利状况和企业的平稳、健康和可持续发展需要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结合公司章程,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行业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计划与机制,兼顾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公司的长远利益及可持续发展。
第二条 本规划制定的原则
在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公司根据当年盈利状况和持续经营的需要,实施积极、连续、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切实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在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和决策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和听取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公众投资者和中小投资者的意见。
(三)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第三条 未来三年(2026 年-2028 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中,现金分红优先于股票股利。公司发放股票股利应注重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保持同步,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二)利润分配的时间
公司经营所得利润将首先满足公司经营需要,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原则上按年度进行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以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其中金额上限不得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三)利润分配的条件和比例
1.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1)当期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无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
(4)公司盈利水平和现金流量能够满足公司的持续经营和长远发展。
在符合上述现金分红条件下,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
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2.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在实际分红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拟定差异化的利润分配方案: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在实际分红时具体所处阶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形确定。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四)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在公司经营情况良好、未分配利润为正且当期可分配利润为正,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方案。采用股票方式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考虑公司的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五)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1.公司进行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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