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上海现代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 29 日经八届二十五次董事会审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现代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及《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及存续期的信息披露适用本制度。法律法规或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制度所称存续期为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登记完成直至付息兑付全部完成或发生债务融资工具债权债务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期间。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
第二章 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原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发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募集说明书、法律意见书等发行文件;
(二)定期信息披露:按照债务融资工具相关规定应定期披露的年度报告和年度审计报告、半年度财务报表和季度财务报表;
(三)临时信息披露:在公司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应及时披
露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以及按照债务融资工具相关规定应及时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信息披露职责,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信息披露语言应简洁、平实和明确,不应有祝贺性、广告性、恭维性或诋毁性的词句。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或履行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保证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向交易商协会申请披露对发行文件或定期报告的相关异议。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及时性原则进行信息披露,不得延迟披露。在公司应披露信息正式披露之前,所有公司内部知情人均有保守秘密的义务。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的相关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相关主管部门或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形,履行披露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向相关主管部门或机构申请豁免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标准
第一节 发行的信息披露
第九条 公司应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披露当期发行文件。发行文件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二)募集说明书;
(三)信用评级报告(如有);
(四)受托管理协议(如有);
(五)法律意见书;
(六)交易商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首次发行前披露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主要内容的公告,并在发行文件中披露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相关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公告文件应当符合交易商协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公告文件中披露。公开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注册申请经交易商协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融资工具发行前披露公告文件。
第十二条 公司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申请经交易商协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经交易商协会同意后,修改公告文件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募集说明书引用承销机构、信用评级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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