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7
湖北华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湖北华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上市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湖北华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 “《公司章程》”),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委员会,负责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审议指导内部审计监督、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合规管理和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等工作,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以及《公司章程》和本规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的设立和运行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不少于二名。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从董事会成员中任命。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须为会计专业人士,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主任委员(召集人)原则上不得兼任董事会其它专门委员会的主任。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全部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且均须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担任委员的独立董事中应当至少有一名是会计专业人士。委员的资格和义务还应遵守《公司法》、《公司章程》第五章的规定。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八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例不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本细则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由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本细则的规定在六十日内补选。在改选出的委员就任前,提出辞职的委员仍应履行委员职务。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和决议落实等日常事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参加相关培训,以便及时获取履职所需的法律、会计和上市公司监管规范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公司董事会须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持续加强法律、会计和监管政策等方面的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足够的资源支持,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予以配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保证审计委员会履职不受干扰。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二条 公司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应当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及行使职权的情况、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等。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会议原则上应当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在保证全体参会成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成员主持。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亲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并对审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将该意见记载于授权委托书,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
每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最多接受一名成员委托,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独立董事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委托审计委员会中的其他独立董事成员代为出席。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过半数通过。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应将相关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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