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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网友
发表于 2009-09-24 10:52:39 股吧网页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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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6-01-27

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南昌市鄱阳湖农牧渔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的回复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贵公司《关于南昌市鄱阳湖农牧渔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的内容要求,我公司作为主办券商组织拟挂牌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对反馈意见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认真核实和进一步调查,逐条落实,相关附件附在回答问题之后。现将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逐条报告如下:

(下文中“公司”、“鄱湖股份”或“鄱湖公司”专指南昌市鄱阳湖农牧渔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国盛证券”专指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一、公司特殊问题

1、公开转让说明书显示,公司参股江西赣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公司投资行为的合法合规性,以及江西赣昌农村商业银行从事相关业务的合法合规性。

请公司就相应未披露事项作补充披露。

【回复】2008年12月30日,公司召开股东会决议,同意出资51万元参与投资南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江西赣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身)。2011年12月15日,公司召开股东会决议,同意公司对南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增加900万出资,其中500万计入注册资本,其余400万计入资本公积。该信用社于2013年8月1日获得了江西省银监局《关于同意江西赣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的批复》,于2013年8月5日获得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许可证》,并于2013年8月26日完成股份制改制。

主办券商项目小组核查了鄱湖股份投资时的股东会决议,农商行相关工商资料、营业执照、批复文件及许可证书。农商行的主营业务吸收存款及发放贷款。该行业不属于国家限制发展的行业,鄱湖股份对于农商行的投资已经履行了必要的内部程序,且该农商行具有开展业务所需要的资质文件。综上,主办券商认为公司的投资行为合法合规,江西赣昌农村商业银行从事相关业务的合法合规。

上述内容已在说明书第21页进行补充披露。

2、公开转让说明书显示,公司参股南昌市农业产业化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公司投资行为的合法合规性,以及南昌市农业产业化信用担保公司从事相关业务的合法合规性。

【回复】2011年8月1日,公司召开股东会,同意公司出资参与投资南昌市农业产业化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出资金额250万元,占注册资本2.5%。该担保公司成立于2008年2月26日,公司原名为南昌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为南昌市人民政府和部分龙头企业出资设立,设立目的为替经过国家、省、市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认定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提供担保,缓解上述企业融资困难的问题。公司于2007年11月28日获得南昌市人民政府下发的《关于同意南昌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组建方案的批复》。公司现持有2015年9月29日换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主办券商项目小组核查了鄱湖股份投资时的股东会决议,担保公司相关工商资料、营业执照、批复文件及许可证书。南昌市农业产业化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主营担保业务,该行业不属于国家限制发展的行业。鄱湖股份对于担保公司的投资已经履行了必要的内部程序,且该公司具有开展业务所需要的资质文件。综上,主办券商认为公司的投资行为合法合规,南昌市农业产业化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从事相关业务的合法合规。

上述内容已在说明书第21页进行补充披露。

3、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①公司建设项目的环保合规性;②公司是否需要办理排污许可证以及取得情况;③结合公司的业务流程核查公司日常环保合规情况,是否存在环保违法和受处罚的情况。

请公司就相应披露事项作补充披露。

【回复】公司的建设项目为2011年开始施工的水产食品加工厂,该建设项目一期已于2013年竣工,二期尚未开始施工。该建设工程于2010年12月21日取得江西省环境保护厅下发的赣环评字【2010】694号《关于南昌市鄱阳湖农牧渔产业发展有限公司6万吨水产品加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的文件;2013年9月17日取得南昌市环境保护局下发的洪环评【2013】47号《关于南昌市鄱阳湖农牧渔产业发展有限公司6万吨水产品加工建设项目(一期)试运行意见的函》;2014年2月28日取得了江西省环境保护厅下发的赣环评函【2014】50号《关于南昌市鄱阳湖农牧渔产业发展有限公司6万吨水产品加工建设项目(一期3万吨/年)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函》。

综上,公司的建设工程环保手续合法合规。

根据《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有下列情形的排污单位,应该申领排污许可证:

(一)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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