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6-06-05 18:09:41 股吧网页版
*ST柳化: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6-06


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2026年 6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内部激励和约束机制,充分发挥和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
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薪酬标准符合内部公平性和外部竞争性,薪酬水平与公司经营规模、盈利状况和工作职责相匹配,兼顾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行业薪酬水平。同时结合行业水平、公司发展战略、岗位价值等要素,科学合理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普通职工薪
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及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二)权责利统一原则:薪酬水平与岗位价值、责任义务、个人能力及岗位目标完成情况相符合;

(三)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及激励机制直接挂钩,兼顾短期激励与中长期激励相结合;

(四)长远发展原则:薪酬管理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目标、中长期战略规划相契合。

第四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需遵守国有资产管理
机构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第六条 董事薪酬方案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
议,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津贴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披露。

第七条 公司党群办公室、财务部等相关部门负责协助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进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制定、实施、执行与考核。

第三章 薪酬构成与标准

第八条 公司严格遵循《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及国有资产监
督管理相关规定的要求,坚持业绩导向与客观公正相结合的原则。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总额与公司经济效益、 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紧密挂钩,实行“效益增工资增、效益降工资降”的联动机制。在公司整体工资总额预算框架内,合理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总额及增长幅度。公司依法依规规范内部分配秩序,调节不合理过高收入,实现薪酬与责任、风险、贡献相匹配,促进公司可持续高质量发展。

第九条 董事薪酬

(一)在公司担任董事且未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非独立董事,按其职务,根据薪酬相关规定领取薪酬与董事津贴。

(二)公司独立董事薪酬实行固定津贴制,不参与公司内部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三)在公司担任董事(含职工董事)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根据在公司任职的职务与岗位职责确定,薪酬构成和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相关标准执行。

(四)未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第十条 公司担任董事(含职工董事)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构成。其中,基本年薪与绩效年薪之和为年度薪酬。

(一)基本薪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基本收入。

(二)绩效年薪:是与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原则上占比不低于年度薪酬的50%。

(三)任期激励收入: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期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根据任期考核评价结果,在不超过任期考核内累计年薪之和的30%以内确定。

第四章 薪酬发放与管理

第……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