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2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对外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将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可供支配的资源作价出资,进行各种形式的以盈利或保值增值为目的的投资活动。包括以下情形:
(一)新设立企业的股权投资;
(二)新增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股权收购投资;
(三)现有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股权收购投资;
(四)公司经营性项目及资产投资;
(五)股票、基金投资;
(六)债券、委托贷款及其他债权投资;
(七)其他投资。
第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有利于合理配置企业资源,创造良好经济效益,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对外投资决策权限
第四条 公司综合办公室为公司投资活动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协调组织公司相关业务单位对投资项目进行评估、可行性分析、综合论证并提出建议,进行公司投资管理业务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根据需要,公司可设立对外投资评审小组,公司总经理为小组负责人。该小组主要负责董事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对新的投资项目进行充分的可行性分析和论证并提出投资建议。
第六条 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对投资项目进行法律分析并可根据项目需要,报公司批准后聘请外部专家对项目进行风险评估,出具风险评估报告。同时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重要相关信函、章程等法律文件的起草与审核工作。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为对外投资的日常财务管理部门。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确定后,由财务部具体负责筹措资金,严格执行借款、审批和付款程序,协助投资项目归口部门办理出资手续,并根据公司相关管理要求履行对投资项目的财务管理、监控等相关职能。
第八条 公司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按其职能参与、协助和支持公司的投资工作,并履行相应的管理与服务职能。
第九条 总经理可根据实际需要成立对外投资项目实施小组,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任务执行和具体实施。公司可建立相应的问责机制,对该实施小组的工作情况进行跟踪和考核。
第十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依法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还应及时披露该等对外投资事项: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的,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计算数据;
(七)交易标的为“购买或出售资产”时,应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应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已经按照本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还应及时披露该等对外投资事项: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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