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2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的规范运作,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
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规定的义务,履行相应的工作职责,并获取相应的报酬。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三年曾受到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
(三)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证券事务代表,协助公司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其职责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第三条及第四条执行。
第七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合本规则规定的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第八条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提交变更
后的资料。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事会秘书辞职时,应说明理由。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的离任
审查,在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
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
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出现本制度第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或本制度,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一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
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的离任审查,在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的事项以及待办理事项。
第十二条 如董事会秘书离任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
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
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公司董事会未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或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 6 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和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包括:
(一)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发布;
(二)制定并完善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三)督促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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