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2
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捐赠行
为(以下统称,“对外捐赠”),更好履行社会责任,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切实维护公司股东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子/分公司(以下统称,成员企业)对外
捐赠行为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捐赠”,是指以公司或成员企业名义在抗灾救灾、
扶贫济困、公益事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环保等)中自愿无偿捐赠财产的行为,不包含商务合同中与价格关联的赠送、以宣传为目的的营销赠送和具有商业性质的赞助等行为。
第四条 对外捐赠的原则和要求:
(一)合规性原则: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并履行相应决策、披露程序。
(二)权责清晰原则:由公司统一管理,各成员企业及其所属单位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捐赠。
(三)量力而行原则:经营困难、亏损或捐赠后影响经营目标实现的,原则上不得捐赠。
(四)禁止个人名义原则: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级员工,不得将归属公司的财产以个人名义捐赠;未履行规定程序获得批准前,不得擅自以公司或所在单位名义向新闻媒体、社会公众或受赠对象承诺捐赠。
第二章 管理部门与主要职责
第五条 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组织修订完善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制度,受理公司各单位对外捐赠事项的请示,对各单位对外捐赠事项进行合规性审查,按要求组织开展对外捐赠审批程序和必要的对外捐赠事项报备,总结实施情况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汇总编制公司对外捐赠年度预算和对外捐赠预算
专项报告,规范对外捐赠账务处理,做好对外捐赠合规性的财务监督,配合审计部门开展捐赠专项审计。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组织召集应由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决策的对外捐赠事项;按要求开展对外捐赠的信息披露工作;保管对外捐赠事项的相关决策文件材料、建立披露档案,配合监管机构及股东查询。
第八条 公司审计部、纪律检查室依据各自职责分工组织开展公司对外捐赠事务的内部审计或纪律检查,对审计或检查发现的问题和缺陷督促相关责任单位进行整改,并视情形相应提出审计意见和问题线索移送建议。
第九条 公司及其成员企业应认真遵守国家有关对外捐赠的法律法规和公司对外捐赠管理的规定要求,谨慎决定对外捐赠事项,严格履行对外捐赠事项审批程序。
第三章 对外捐赠的范围、资产和对象
第十条 对外捐赠范围:
(一)救济性捐赠:向受灾地区、定点扶贫地区、定点援助地区以及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提供的用于生产经营、生活救济、扶贫救助的救济性捐赠;
(二)公益性捐赠: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体育事业、环境保护和慈善等社会公益事业的公益性捐赠;
(三)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其他无偿捐赠。
第十一条 对外捐赠的资产包括现金和实物资产(如库存商品、固定资产及其他有形资产等),对外捐赠的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权责明确,为公司有权处置的合法财产。
第十二条 不具处分权的财产或不合格产品不得用于对外捐赠,包括但不限于:
(一)生产经营必要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资产。
(二)国家财政拨款,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
(三)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财产。
(四)公司拥有的知识产权等核心无形资产。
第十三条 对外捐赠的对象:
(一)对外捐赠的对象应为依法设立的接受捐赠的慈善机关、其他公益性机
构、政府部门等。
(二)对公司所在地党委、政府组织的捐赠,以及由国资委、上级公司牵头组织的捐赠,公司应按要求组织实施。
(三)对于有关社会机构、团体的摊派性捐赠,公司应当依法拒绝。
第四章 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和规则
第十四条 公司每一会计年度内发生的对外捐赠,包括现金和实物资产(注:以账面净值计算)捐赠,累计金额原则上不超过人民币 50 万元(含)。
对外捐赠的金额符合公司“三重一大”前置研究条件的,在提交公司内部决策前应履行“三重一大”前置研究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对外捐赠事项应本着“一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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