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30
新疆青松建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激励与约束机制,建立与公司发展相适应的收入分配制度,有效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公司长期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新疆青松建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适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薪酬水平与公司经营规模、经营业绩相匹配,业绩增、薪酬增;业绩降、薪酬降,兼顾市场薪酬水平。
(二)责权利对等原则。薪酬与承担的责任、风险和权利对等。
(三)短期目标与长远发展相统一原则。薪酬水平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目标相符。
(四)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薪酬水平与奖惩、考核、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 薪酬管理与决策机制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批准董事的薪酬标准与方案,并予以披露。董事会负责审议批准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和方案,向
股东会说明,并予以披露。
第五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薪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六条 公司党群工作部、资产财务部等相关职能部门协助和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构成与发放
第七条 董事薪酬
(一)独立董事:公司独立董事领取固定津贴,不发放其他报酬、不享受社保待遇,具体标准由股东会审议批准,按年一次性发放,不再另行领取薪酬。独立董事行使职责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费、住宿费等)由公司承担。
(二)非独立董事:董事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其薪酬按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执行;未在公司担任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和津贴;同时担任多个管理岗位的,就高发放,不再重复领取薪酬。
(三)职工代表董事:薪酬根据其具体岗位确定,不额外领取董事津贴。
第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一)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在公司的任职岗位领取相应的薪酬;同时担任多个管理岗位的,就高发放,不再重复领取薪酬。
(二)薪酬构成。薪酬构成包括年度薪酬和任期激励。其中:年度薪酬分为年度基本薪酬和年度绩效薪酬。年度绩效薪酬的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年度薪酬总额的 50%。
基本薪酬根据岗位职责、工作强度、承担责任等因素综合制定。
绩效薪酬根据公司年度经营业绩完成情况,并结合安全生产、改革与合规管理、党建等工作进行考核。
任期激励是在董事会任期内,若公司超额完成年度目标净利润100%以上的,按照超额完成净利润的 10%-15%计提当年任期激励。
(三)薪酬标准。参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处行业和地区薪酬水平,结合公司经营规模与市场竞争格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年度薪酬水平对标核定为市场 75 分位。
第九条 薪酬发放
基本薪酬占年度薪酬的 50%,按月发放。
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后二个月内依据考核情况,按年发放。
任期激励在董事会任期届满后,依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内考核情况予以发放,任期激励总额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内薪酬总额的 30%。
第十条 薪酬扣减
(一)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绩效薪酬不予扣减;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且未出现亏损的,按照未完成比例扣减相应年度薪酬。
(二)年度出现亏损的,区分原因分类处理:
1.因市场客观因素造成亏损的,扣减年度绩效薪酬的 60%—80%;
2.因经营管理责任造成亏损的,不发放年度绩效薪酬。
第十一条 市值管理工作纳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年度绩效考核
体系,与绩效薪酬、任期激励直接挂钩。考核内容重点包含公司市值稳定、投资者关系管理、信息披露、回报股东等内容,市值管理工作完成情况核定为考核项目之一,对因履职不力造成市值大幅波动的,依规扣减相应绩效薪酬。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调动、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职天数计算薪酬或津贴,特殊情形按照公司内部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津贴均为税前金额,涉及下列事项,由公司从薪酬、津贴中统一代扣代缴: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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