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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恩镍业:防止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管理办法(2012年5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2-05-30

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

防止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健全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预防和杜绝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情形发生,建立防止非经营性占用公

司资金的长效机制,进一步提高公司质量和规范公司治理,保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

权益,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

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清欠工作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6]92

号)、《关于公司治理专项活动公告的通知》(中国证监会公告[2008]27 号)以及公司》、《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

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与公司、公司控股子公

司之间资金往来管理。

第三条 公司大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

信义务,不得通过资金占用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具有法定义务并承担相应

责任。

第二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措施

第五条 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

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六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任何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大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使用:

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大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使用

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3、委托大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4、为大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5、代大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偿还债务

6、为大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代垫各种款项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七条 公司与大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时严格按照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执

行,并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和交易行为的透明度。

第八条 公司在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时严格执行关联方回避制度,并履行相应的信息

披露义务,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和交易行为的透明度。

第九条 公司应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中关于对外担保的相关规

定,未经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及所属控股子公司不得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任何形式的

担保。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有关规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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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条 公司严禁大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利用控制权,违反公司规范运作程序,

插手公司内部管理,干预公司经营决策,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一条 公司与大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彻底实现人员、资产、财务、机构、

业务上的“五分开”公司特别在财务核算和资金管理上,不得接受大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

控制人的直接干预,更不得根据大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指令调动资金。

第十二条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实施与大股东、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

联交易行为。发生关联交易行为后,及时结算,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门和审计部门应分别定期检查公司与大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

性资金往来的情况,杜绝大股东及其关联方的非经常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在审议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上,财务总监应当向董事会报告大股东及其

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

公司董事长、财务总监对报送的大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

况汇总表、关联交易情况汇总表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有关大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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