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6-07-01
吉林兢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吉兢法律意见字(2016)第21号
致: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贵公司”)
吉林兢诚律师事务所(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贾国发先生和常莉明女士出席了贵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简称“本次大会”)。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简称《规则》)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大会进行了必要的核查验证,现就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参加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根据本所律师对贵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记录、决议,刊载于2016年6月8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上的《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授权代表人数10人,代表股份689,449,55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2.99%。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参加了本次大会。
经本所律师对股东名册、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签到簿等文件的核查验证,上述人员出席本次大会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如下:(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689,415,657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反对33,9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689,415,657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反对33,9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三)听取《独立董事2015年度述职报告》。
同意689,415,657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反对33,9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5年度财务决算方案》的议案。
同意689,415,657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反对33,9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689,415,657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反对33,9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同意689,415,657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反对33,9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预计2016年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该项议案涉及关联交易,本次交易的关联方吉林昊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回避对该议案的表决,由非关联股东表决,其所代表的有效表决权股数为同意297,576,891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反对33,9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6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689,415,657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
反对3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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