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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恩镍业: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2-12-29

吉林兢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吉兢法律意见字(2012)第 033 号

致: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贵公司”)

吉林兢诚律师事务所(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委托,指派本

所律师贾国发出席了贵公司 201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简称“本

次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简称《规则》)以及贵公司《公司章

程》的规定,对本次大会进行了必要的核查验证,现就会议的召集、

召开程序、参加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如

下:

一、关于本次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根据本所律师对贵公司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记录、决议,刊

载于 2012 年 12 月 13 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上的《吉恩

镍业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吉恩镍业召开公司

2012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及相关记录、本次大会召集程

序的核查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大会现场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 3 人,代表股份

443,321,00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4.66%,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

1

管人员参加了本次大会。经本所律师对股东名册、股东代表及委托代

理人的授权委托书,签到簿等文件的核查验证,上述人员出席本次大

会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产生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的

议案。

选举吴术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赞成吴术先生的票数为

443,321,00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数的 100%;选举徐广平先生为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赞成徐广平先生的票数为 443,321,003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数的 100%;选举于然波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

会董事,赞成于然波先生的票数为 443,321,003 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数的 100%;选举李景峰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赞成

李景峰先生的票数为 443,321,00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数的

100%;选举宿跃德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赞成宿跃德先生的

票数为 443,321,00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数的 100%;选举王健

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赞成王健先生的票数为 443,321,00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数的 100%;选举 夏春谷先生为公司第五届

董事会董事,赞成夏春谷先生的票数为 443,321,003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数的 100%;选举毛志宏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

赞成毛志宏先生的票数为 443,321,00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数

的 10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产生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的

2

议案。

选举李淳南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赞成李淳南先生的票

数为 443,321,00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数的 100%;

选举李德君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赞成李德君先生的票

数为 443,321,00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数的 100%。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检查表决票,上述表决 程序及结果、合

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会议形成的《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均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

并公告。

(以下无正文)

3

(此页无正文,系《吉林兢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吉林吉恩镍业股份

有限公司 2012 年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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