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8-02-23
证券代码: 600432 证券简称:*ST吉恩 公告编号:临2018-007
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12月27日披露
了公司与吉林省吉煤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情况,具体内容详见刊载于《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临2017-100号)。
今日,公司收到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12日发出的(2017)吉
民初79号《民事调解书》,《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分期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按照先利息后本金的还款原则偿还,直至还清之日。具体数额为:借款本金:22,000万元;贷款期内利息:6,233,333.33元;逾期利息:自2016年3月30日至2017年11月15日,该期间逾期利息按照年利率20.4034%执行,逾期利息为22,000万元×20.4034%/360天×605天=75,435,903.89元。从2017年11月16日起至贷款本息清偿之日止,逾期利率按年利率24%计收逾期利息。具体履行方式为: 第一期,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1,000万元利息(含罚息);
第二期,于2018年3月30日前偿还2,000万元利息(含罚息);
第三期,于2018年4月30日前偿还3,000万元利息(含罚息);
第四期,于2018年5月30日前偿还截止到2017年11月15日止的全部利
息(含罚息);
第五期,2018年6月30日前一次性偿还全部本金及剩余利息。
二、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任何一期逾期还款,视为本金、利息(含罚息)全部到期。
三、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大黑山钼业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昊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吉林省吉煤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起诉发生的诉讼费882,942元、保全费5,000元、律师费50万元。上述费用于2018年6月30日
前同第五期还款一次性付清。
四、吉林大黑山钼业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昊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履行本协议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五、本协议自各方签订调解笔录时生效。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应偿还的第一期1,000万元利息,自吉林省吉煤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签收民事调解书之日起10日内给付。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案件受理费共计1,765,884元,减半收取882,942元,由吉林吉恩镍业
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大黑山钼业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昊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退还案件受理费882,942元给吉林省吉煤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保全费5,000元由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大黑山钼业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昊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公司将会密切关注相关诉讼案件并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发布进展公告,积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发布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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