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7-10-26
证券代码: 600432 证券简称:*ST吉恩 公告编号:临2017-076
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尚未开庭审理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215,590,100.00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本次公告的诉讼尚未开庭审理,
公司目前无法判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华融资产吉林分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同志街917号,负责人于锋;被告一为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恩镍业”),住所吉林省磐石市红旗岭镇,法定代表人王若冰;被告二大连博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博融”),住所辽宁省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信达街22号五层,法定代表人刘延辉;被告三为吉林昊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融集团”),地址:吉林省磐石市红旗岭镇54号,法定代表人于然波;诉讼或仲裁机构为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华融资产吉林分公司与吉恩镍业、大连博融、昊融集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8日发出应诉通知书。
二、诉讼的事实、理由与请求
(一)诉讼事实与理由
2016年2月3日,吉恩镍业、华融资产吉林分公司和昊融集团签订编号2016
吉恩镍业重组-1号《债权转让协议》,昊融集团将与吉恩镍业18,000万元人民
币的债权转让给华融资产吉林分公司。同日,华融资产吉林分公司与吉恩镍业签订编号为2016吉恩镍业-2号《还款协议》,约定:吉恩镍业确认,吉恩镍业对华融资产吉林分公司负有金额为人民币 18000 万元的债务,因吉恩镍业经营困难,华融资产吉林分公司同意给予吉恩镍业24个月的还款宽限期。还款宽限期
自编号为2016吉恩镍业-1号《债权转让协议》所约定的债权转让日起算,即自
2016年2月3日起至2018年2月2日止。吉恩镍业应于还款宽限起始日满12
个月当日,向华融资产吉林分公司偿还重组债务3000万元,吉恩镍业应于还款
宽限起始日满24个月当日,向华融资产吉林分公司偿还重组债务15000万元;
协议同时规定,双方一致确认,因华融资产吉林分公司给予吉恩镍业还款宽限期,影响了华融资产吉林分公司的资金利用,吉恩镍业除须向华融资产吉林分公司偿还全部债务外,还需向华融资产吉林分公司支付重组宽限补偿金。重组宽限补偿金以华融资产吉林分公司受让债权所支付转让价款 18000 万元作为重组债务本金,以 13%/年作为重组宽限补偿金比率,按照吉恩镍业延期还款占用华融资产吉林分公司的金额及延期还款的实际天数计算。计算公式为,当期重组宽限补偿金=未清偿重组债务×重组宽限补偿金比率×对应的延期还款实际天数÷360。重组宽限补偿金按日计算,按季支付,吉恩镍业应于每自然季末月第20日向华融资产吉林分公司支付重组宽限补偿金。吉恩镍业如未按本协议约定支付任何一期重组债务的,则自逾期之日起,华融资产吉林分公司有权对全部未还的重组债务将重组宽限补偿金比率提高至 25%/年,同时,自逾期之日起至吉恩镍业清偿该应偿还未还部分重组债务之日期间,该应偿还未还部分重组债务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由吉恩镍业向华融资产吉林分公司支付违约金;协议还约定,吉恩镍业如未按本协议约定偿还任何一期重组宽限补偿金的,则自逾期之日起,华融资产吉林分公司有权对全部未还的重组债务将重组宽限补偿金比率提高至 25%/年,同时,自逾期之日起至吉恩镍业清偿该应付未付部分重组债务之日期间,该应付未付部分重组债务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由吉恩镍业向华融资产吉林分公司支付违约金;吉恩镍业未按期支付重组宽限补偿金或归还重组债务,华融资产吉林分公司有权宣布所有重组债务立即到期,并要求吉恩镍业立即偿还重组债务、重组宽限补偿金或其他应付款项。另外,协议约定了管辖法院为甲方住所地法院管辖。
同时,华融资产吉林分公司与大连博融签订《质押协议》、与昊融集团签订《保证协议》,大连博融以其持有的昊融集团8000万股股权提供质押担保,昊融集团提供保证担保。担保范围包括主协议项下本金、重组宽限补偿金、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为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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