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28
北方导航控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明确总经理履职职
责,规范经理层履职行为,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方导航控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工作细则适用于总经理和以总经理名义对
外执行公务的副总经理(含总工程师,下同)、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会决议,向董
事会报告工作,接受董事会的监督管理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监督。
第四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务,
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章 总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和解聘
第五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根据有关规定聘
任或解聘。设副总经理 5 名,经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根据有关规定聘任或解聘。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除董事会秘书外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
第七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 3 年,任期届满可以连聘连任。
第八条 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
一的,不得被提名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
(一)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审议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
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解除其职务,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
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十条 董事长、总经理在提名高级管理人员时,应当
对以下事项予以核查,公司应当披露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简要情况,主要包括: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持股 5%以上的股东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是否存在根据《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规定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四)持有公司股票的情况;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在董事会审议其受聘
议案时,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就其履职能力、专业能力、从
业经历、违法违规情况、与公司是否存在利益冲突,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等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辞职或其他原因离任的,应当
按照公司人力资源管理的相关制度进行提前通知、安排工作交接并接受公司的离任审计。在离任时存在未履行完毕且应当继续履行的公开承诺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离任后继续履行。经审计发现其任职期间由于过错或者过失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赔偿,否则公司有权采取法律措施进行追偿。
第十三条 公司披露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公告的,应当在
公告中说明离任时间、离任的具体原因、离任的职务、离任后是否继续在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任职(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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