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30
漳州片仔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
第一条 制定目的与依据
为规范漳州片仔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加强信息披露监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定义
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信息披露基本原则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五条 审慎确定与内部审核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六条 国家秘密豁免披露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七条 保守国家秘密义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八条 商业秘密暂缓/豁免披露情形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暂缓/豁免披露后恢复披露情形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条 豁免披露的处理方式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一条 暂缓披露后的披露要求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十二条 管理职责与内部审批流程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由公司董事会领导和管理,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证券投资部(董办)负责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登记、报送监管机构等具体工作。
相关部门及人员报告重大信息或其他应披露信息时,认为该等信息需暂缓、豁免披露的,应当履行公司内部审批程序后,向证券投资部(董办)提交书面登记申请,证券投资部(董办)对相关部门及人员所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登记后上报董事会秘书及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审议。
内部审核程序具体如下:
(一)申请提交:申请部门或人员需提交《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申请表》,明确申请事项、暂缓/豁免理由、涉及信息具体内容、预计暂缓披露期限(如适用)、可能影响的投资者群体及防控措施等,同时附相关证明材料(如涉密文件证明、商业秘密认定材料等),经申请部门分管领导签字确认后提交至证券投资部(董办)。
(二)初审:证券投资部(董办)收到申请材料后进行初审,重点审核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规性,核实暂缓/豁免理由是否充分、证明材料是否有效,对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部门补充完善;对不符合基本要求的,直接退回并说明理由。
(三)复审:初审通过后,证券投资部(董办)将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上报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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