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30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二〇二六年四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通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更好地提高公司经营和管理水平,将经营者利益与企业的长期利益结合起来,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维护股东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通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绩效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权限
第四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如有需要,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
独立董事、外部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第五条 董事薪酬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会批准,并予以披露;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披露。
第六条 在董事会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七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根据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的薪酬方案和绩效评价负责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相关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的构成与标准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绩效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公司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经营业绩、可持续发展目标达成等因素,建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年度薪酬总额决定机制。
第九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独立董事津贴,不领取其他形式的薪酬。独立董事津贴标准由股东会决定。
第十条 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外部董事),在公司领取董事津贴,不领取其他形式的薪酬。津贴标准由股东会决定。
第十一条 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或承担具体业务管理职责的非独立董事(内部董事),除领取董事津贴外,根据其担任的具体职务或承担的具体业务管理职责,依据公司《薪酬管理办法》《绩效管理办法》等内部管理制度领取对应薪酬。
第十二条 除董事津贴外,公司内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专项奖金、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不低于基本薪酬与
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第十三条 对属于“高精尖缺”科技领军人才及其他国内外顶尖稀缺技术人才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批准,可以实行特殊的薪酬决定机制,不与公司经营业绩挂钩。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实施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等激励机制。公司的激励机制,应当有利于增强公司创新发展能力,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不得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薪酬管理与发放
第十五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均为税前收入,个人所得税、各项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中个人承担部分,由公司按规定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六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离职的,按其实际任期计发薪酬。
第十七条 结合公司的经营状况、同行业薪酬水平、公司业绩考核、公司发展战略或组织结构调整、个人工作职责变更、个人绩效考核等因素,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提议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薪酬调整,并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公司可以根据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实际情况,实施薪酬递延支付机制,明确递延支付的人员范围、递延比例、实施安排等,如进行薪酬递延支付,递延期限为 1-5 年。
第二十条 公司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绩效评价,其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的年度津贴按月发放。
第五章 薪酬的止付追索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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