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河南瑞贝卡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瑞贝卡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强化内部控制、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河南瑞贝卡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本公司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2、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3、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4、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其他各级单位与下设机构(以下简称“本公司及下属各单位”)。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与人员
第五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置审计委员会,负责指导和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作为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审计部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审计部独立设置,不受财务部门的领导,也不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审计部负责人考核,应当经由审计委员会参与发表意见。审计部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必需的资源,应由公司予以保证。
第六条 审计部配置专职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第七条 公司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与其所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熟悉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负责对公司进行审计监督。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循职业道德规范和公司规章制度,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内部审计业务,不得利用审计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审计人员应保持独立性,与被审计单位、被审计事项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通过后续教育和职业实践等途径,了解、学习和掌握相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技术方法和审计实务的发展变化,保持和提升专业胜任能力。
第九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下属各单位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十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时,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审计部的有效运作。公司审计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一条 审计部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及下属各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 对本公司及下属各单位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 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
(三)对本公司及下属各单位风险管理体系的健全性和有效性进行独立评估;
(四)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五)将以下高风险领域审计事项,作为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的必要组成部分;
1.重要的对外投资:可行性评估、决策与审批、合同签订与履行、款项支付、投后管理、后评价等审计。
2.购买和出售资产:定价、决策与审批、交易过程、账务处理等审计。
3.对外担保:调查评估与审批、执行与监控、权力行使与会计控制等审计。
4.关联交易:定价、决策与审批、识别与披露等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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