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河南瑞贝卡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河南瑞贝卡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母公司”)境内外子公司的统一管理与有效控制,规范子公司运作,防范经营风险,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确保公司战略的全面贯彻与资源的高效协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河南瑞贝卡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境内外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公司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包括:
(一)全资子公司:母公司持股比例为 100%的公司。
(二)控股子公司:母公司持股比例超过 50%,或持股比例虽未超过 50%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如本制度与子公司注册地法律强制性规定相抵触,应遵循“孰严原则”,子公司应立即向母公司报告。
第三条 管理原则
(一)母公司作为出资人,依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法人治理结构的要求,以股东或控制人的身份对子公司的重大事项进行监督管理,对子公司依法享有投资收益及股权处置等重大事项决策的权利,并负有指导、监督和协助子公司的义务。
(二)子公司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在公司总体方针目标框架下,合法有效运作企业法人财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对公司和其他出资者投入的资本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同时应当执行公司对子公司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子公司应遵循本制度规定,结合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根据子公司自身经营特点和环境条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以保证本制度的贯彻执行。子公
司如有控股其他公司的,须参照本制度要求,逐层建立对其下属子公司的管理制度,并接受公司的监督。对公司的分公司及子公司下属分公司等分支机构的管理控制,应比照执行本制度规定。
第二章 子公司的设立、变更与注销
第四条 子公司设立、变更与注销的决策与执行,均应遵循以下流程:
(一)提案与论证:由发起部门或子公司提出申请,并提供可行性研究、法律、税务分析等相关资料。
(二)审批:
1.子公司管理归口部门负责对申请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
2.子公司管理归口部门报请董事长/总经理审批;
3.子公司管理归口部门编制子公司设立、变更与注销报告,如需经董事会以及股东会审议批准,则应经其审批。同意批准后下发正式文件通知相关主责机构。
(三)组织实施:获得批准后,由主责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工商注册、变更或注销等事宜。
(四)备案与存档:完成法定程序后,相关批准文件、子公司章程、证照等全套资料应报总经办法务职能及子公司管理归口部门备案存档。
第五条 子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应符合注册地法律要求。其主要条款由母公司负责编制,其他条款由子公司负责编制。总经办法务职能负责主导子公司章程的制定、审核及修订工作,确保其中包含母公司作为股东或控制人的核心权利条款,并对可能影响母公司利益的重大交易或事项设置严格的开展范围和权限体系,通过项目合并审查、总额控制等措施防范子公司使用分拆项目方式绕过授权。
第三章 治理结构与人事管理
第六条 子公司应当依据注册地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完善自身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以股东会(全资子公司由母公司行使股东会职权)、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监事会(或监事)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制定规范运作的议事规则。
第七条 为强化管理责任,对子公司实行归口管理:
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所辖子公司的日常经营进行指导、监督、协调与服务,
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第八条 人员委派与职责
(一)公司向子公司委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委派人员代表母公司行使权利、履行职责。委派的董事应当定期向公司报告子公司经营管理有关事项。委派的财务负责人应当定期向公司报告子公司的资产运行和财务状况。重大事项须即时报告。
(二)委派人员应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专业能力与职业道德,其选任程序、免职、考核及薪酬激励由母公司统一管理。公司人力资源部门会同相关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九条 子公司应遵循母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政策框架,结合当地法律、法规,建立规范的招聘、薪酬、绩效、培训及劳动用工制度,并报母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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