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30
国机通用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营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国机通用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国机通用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并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
第三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 公司须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二章 委员会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并由 5名成员组成,独立董事成员应当过半数。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须为会计专业人士。当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委员会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召集人职责。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其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委员资格自动失效,董事会可根据
上述第五至第七条的规定增补新的委员。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全部成员均须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第十条 公司须组织审计委员会成员参加相关培训,使其及时获取履职所需的法律、会计和上市公司监管规范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须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第三章 职责和权限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监督及评估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七)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 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三)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督促重大问题的整改;
(四)监督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
(五)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及董事会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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