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规范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促进企业资
金良性循环,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民法
典》、《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第三人身份
为他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的行为,包括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及参股
公司提供的担保。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出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公司持有股
权比例超过 50%的子公司和公司持有股权比例虽未超过 50%,但公司
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
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
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但本制度第十八条
所列的须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事项除外。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前款规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
司行为,应执行本制度。公司控股子公司须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
决议前,及时通知公司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授权,
文件。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
险,并对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
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
保风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对强令
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有权拒绝。
第七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担
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
提供的担保,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反担保的条件或放弃反担保。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八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五)公司参股公司;
以上单位须同时具有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 虽不符合本制度第八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
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且风险较小的,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会表决前,应当
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第十一条 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资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的复印件;
(五)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
(六)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二条 经办责任人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申请担保人的经营
及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按照
合同审批程序审核,将有关资料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对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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