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充分发挥独立董事
的作用,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
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
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和独立性
第三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
资格;
2、 具有独立性,具体参见本制度第四条的规定。
3、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及规则。
4、 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
作经验。
5、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6、 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7、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1、 在公司或者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2、 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3、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4、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5、 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6、 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7、 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8、 存在下列不良记录:
(1)最近36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2)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3)最近36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3次以上通报批评的;(4)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5)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12个月的;
9、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10、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本公司设独立董事至少 3 名,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当具备较丰富
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
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
等专业岗位有5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六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应当依法规范进行:
1、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
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提名人不得提名
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
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2、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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