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5-16
公告编号:2019-020
证券代码:870546 证券简称:ST骐鸣 主办券商:华创证券
重庆骐鸣健身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结果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19年4月30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9年4月30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重庆翡丽健身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张翔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魏园、无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重庆瑞孚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吴旭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徐桂鹏、卢昱芸、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上诉人重庆翡丽健身有限公司与母公司重庆骐鸣健身股份有限公司因与重庆瑞孚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2018年10月29日作出的(2018)渝0103民初15290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
公告编号:2019-020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撤销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2018年10月29日作出的(2018)渝0103民初15290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第二项判决。同时请求将民事判决书第一项上诉人应付给被上诉人的欠款金额由533357.5元修正为0元,并将第二项上诉人应付给被上诉人的欠款金额557525元修正为205547.5元,同时免除滞纳金。
(五)案件进展情况:
2019年5月15日,重庆翡丽健身有限公司收到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9)渝05民终3502号《民事调解书》。经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重庆翡丽健身有限公司与重庆瑞孚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2019年5月8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2019)渝05民终3502号,调解结果如下:
(一)关于2018年3月31日之前法院判决部分,法院判决2016年9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欠款本金合计人民币1090882.5元。重庆翡丽健身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0日前向重庆瑞孚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第一期款项人民币263718元(已付);重庆翡丽健身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0日前向重庆瑞孚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第二期款项人民币308339.18元;重庆翡丽健身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0日前向重庆瑞孚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第三期款项人民币160696元。如上诉有任何一期未按时足额支付,则重庆瑞孚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立即申请法院按照判决书【(2018)渝0103民初15290号】所判决的内容强制执行。
(二)重庆翡丽健身有限公司承担判决书【(2018)渝0103民初15290号】所判决律师费44000元、案件受理费8677元及本案二审律师费22000元,合计74677元,该笔费用随上诉第三期款项付清;二审案件受理费8677元,由上诉人重庆翡丽健身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公告编号:2019-020
(三)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租金按照租赁合同基本租金8折结算,基本租金8折后金额为:460699.20元,该金额在2019年10月20日前向重庆瑞孚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完毕,如届时未足额支付完毕,则重庆瑞孚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取消本条8折优惠,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执行。
(四)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的租金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结算,合计199134元,分三笔支付:2019年11月20日前支付66378元,2019年12月20日前支付66378元,2020年1月20日前支付66378元。
(五)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9月31日推广宣传费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结算,在2019年6月31日前向重庆瑞孚和房地产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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