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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15 18:23:02 股吧网页版
华纺股份:高管工作细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16


华纺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工作细则

(2025 年 10 月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发挥华纺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作用,明确其职责、权限,规范其行为,根据《华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赋予的职权和要求,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适用的人员范围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和总法律顾问。

第三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公司董事会聘任。任期均为三年,可连聘连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公司在册职工。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在聘任高级管理人员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被聘任人员不得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 178 条、181 条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二)被聘任人员符合国家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三)拥护社会主义和国家改革开放政策,致力于公司事业的发展,敬业爱岗;

(四)有较高的文化素质、专业技术、管理水平和经验,熟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体制和本行业、本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

(五)有八年以上的工作经历,但有突出贡献的和有突出经营管理能力的,可经公司董事会审核后年限可适当放宽;

(六)身体健康,具备承担公司正常工作的身体条件和履行职务的充足时间。

(七)不存在其他被公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禁止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第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二)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资产;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五)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决
议通过,不得直接或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进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七)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八)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九)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十)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二)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应维护公司的最大利益,并以此为一切行为的出发点,竭尽职责,努力工作,完成公司赋予的各项任务;应自觉学习,严格自律,并为部属作出表率。

第二章 总经理

第一节 职责与权限

第六条 总经理是公司经理层的首席负责人,对公司董事会负责,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是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目标、计划和方案的最高执行人,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和权限是:

(一)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董事会的决议及授权,主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生产经营目标、经营计划、投资方案和预算计划,安排和筹划各项经营管理活动,制定权限内的公司政策和规范,组织各机构、部门具体实施,并
有权进行必要的资源配置,保证公司高效、安全、有序、受控、连续地运行,以完成预定的经营发展目标;

(二)列席公司的董事会会议,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并提出相关议案,非董事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三)根据公司生产经营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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