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6
华纺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华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限定用于公司对外公布的募集资金投向的项目,公司应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做到资金使用的规范、公开和透明。
第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全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全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应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五条 公司应确保募集资金的安全存放,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坚持集中存放、便于监督管理的原则,同一投资项目的资金须在同一专用账户存储。公司应在银行设立专用账户存储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设立、变更由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 募集资金专项帐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募集资金专项帐户原则上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公司如进行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除符合前款规定外,公司及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于境外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并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具体措施和实际效果。
第七条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也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八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并应立即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其他公开募集资金所披露的说明书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的使用工作。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公告。相关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2.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3. 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
4. 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
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
5.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6.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7. 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8. 商业银行3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条 公司应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以最低投资成本和最大产出效益为原则,处理好投资时机、投资金额、投资进度及项目效益间的关系。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严格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其他公开募集资金所披露的说明书承诺的投资项目、投资金额和投入时间安排使用,实行专款专用,不得随意变更或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不得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募集资金使用不得有如下行为:
1. 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者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2. 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3. 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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