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6
华纺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管理办法
(2025年10月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华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关联交易的管理和使用,保证公司与各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合理性,保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法律规定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在确认关联关系和处理关联交易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决策程序合规。关联方如享有公司股东会表决权,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回避表决;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就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回避;
(三)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本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或独立财务顾问,应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
(四)对于必须发生的关联交易,应切实履行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
(五)公司在处理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时,不得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六)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人以垄断采购和销售业务渠道等方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利益。关联交易活动应遵循商业原则,关联交易价格原则上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标准。公司应对关联交易定价依据予以充分披露。
(七)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公司应将该协议的订立、变更、终止及履行情况等事项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披露。
第三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行负责公司关联交易控制和日常管理。
第二章 关联人与关联交易
第四条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
第五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劵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公司与前条第(二)项所列主体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主体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本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六条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是指: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上述所指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第七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视同公司的潜在关联人:
(一)根据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的十二个月内,存在第五条或者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存在第五条或者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第八条由公司控制或持有 50%以上股份的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公
司行为。
第九条本制度不将下列各方视作关联方:
(一)与公司公司仅发生日常往来而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资金提供者、公用事业部门、政府部门和机构,虽然他们可能参与公司的财务和经营决策,或在某种程度上限制公司的行动自由。
(二)仅仅由于与公司发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的经济依存性的单个购买者、供应商、特许商、经销商或代理商。
(三)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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