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6
华纺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责任单位”)及其有关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处负责处理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司各责任单位在其职权、业务范围内收集、整理、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相互配合、共同协作实施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五条 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 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
(十三) 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 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 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六) 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七) 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八)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九) 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二十) 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二十一) 公司定期报告及其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二十二) 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
(二十三) 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四) 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重大信息;
(二十五) 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关人员,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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