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6
华纺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修订稿)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华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对外部信息使用人的管理,维护信息披露公平的原则,保证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财务数据、财务快
报、统计数据、正在策划的重大事项等。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外部信息使用人,是指根据法律法规有权向公司要求报送信息的特定单位所涉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等确因工作需要须知悉相关信息的所涉单位、人员。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财务数据、财务快报、统计数据、正在策划的重大事项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六条 公司应对外部信息使用人的身份进行核实。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接受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具体依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对于无法律依据的外部单位的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七条 公司需向外部单位报送年报相关信息时,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披露的时间,业绩披露的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使用人提供的信息。
第八条 公司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外报送信息前,应由经办人员填写《外部信息报送情况登记表》(见附件一),经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审批后报送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审核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董事会秘书认为拟报送信息属特别重大信息,
第九条 公司应将对外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由经办人员向接收人员提供《华纺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保密提醒书》(见附件二),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十条 公司相关部门对外报送信息后,应将《外部信息报送情况登记表》及《华纺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保密提醒书》交由公司保留存档。
第十一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或在公司披露该信息后。
第十二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所获取的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三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应严格执行本制度的相关条款,同时督促外部单位或个人遵守本制度的相关条款。
上述单位或个人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做规定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华纺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10 月 15 日
附件一
外部信息报送情况登记表
报送信息单位及 经办人及联系电
部门 话
接受信息单位及 报送信息接收人
部门 (签字)
对外报送的信息
内容
经办部门负责人
审核意见
经办部门主管领
导审核意见
董秘审核意见
董事长审核意见
(如需)
华纺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保密提醒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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