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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15 18:32:01 股吧网页版
华纺股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议的工作规程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16


华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议的工作规程

(2025 年 10 月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修订稿)

第一条 为了强化华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督职能,维护审计的独立性,保障审计委员会切实履行勤勉尽责的义务,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及《华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华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审计委员会与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并经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五条 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加强与年审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公司年度财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第七条 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八条 在向董事会提交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的同时,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面沟通的方式对前任和
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会审议。
第十条 公司总会计师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年审会计师的沟通,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一条 本规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本规程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华纺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10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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