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7
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
关于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地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 166 号德宁国际中心 28、29 层
电话: (0951) 5677929 电子邮箱:lxylaws@126.com
二〇二五年六月
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
关于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GHFLYJS[2025] 311 号
致: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以下称“本所”)受宁夏建材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金晶、朱文煜
出席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26 日 14:30 在宁夏银川市金凤区人民广场东
街219号建材大厦16层公司会议室召开的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会议召开相关
文件和事实进行审验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中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其
它规范性文件以及《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人员资格、
审议事项、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
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
1、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5 年 6 月 11 日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
了《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对本次会
议召开会议基本情况、召开时间、召开方式、出席会议对象、会议召
开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股东大会登记办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
体操作流程、会议表决方式等予以了规定。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开作出了决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本次会议的召开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会议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5 年 6 月 19 日,
会议日期为 2025 年 6 月 26 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
多于 7 个工作日,符合《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
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的规定;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
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6 月 26 日 14:
30 在会议通知的地点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玉林先生主持,现
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均符合《会议通知》规定;本次会议网络投票
在《会议通知》中通知的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6
月 26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
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6 月 26 日 9:15-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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