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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6-26 19:12:43 股吧网页版
宁夏建材:宁夏建材内部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6-27


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制定《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保持公司的独立性,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调节财务指标,损害公司利益。交易各方不得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原则;

(三)关联方如享有公司股东会表决权,应当回避表决;

(四)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对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

(五)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

(六)尽量避免、减少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

第二章 关联人及关联交易认定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
然人。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由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公司与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上市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上述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第七条 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第五条、第六条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第九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等);

(二)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三)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四)存贷款业务;

(五)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六)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七)提供担保;

(八)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九)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十)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十一)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十二)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三)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四)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五)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十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方以垄断采购和销售业务渠道等方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关联交易的价格或收费原则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公司应对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予以充分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并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合同或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
第十二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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