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26
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 2025 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
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的报告
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规定及要求,公司对 2025 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2025 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一)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事务所)成
立于 2012 年 2 月 9 日(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转制为特殊普
通合伙企业),首席合伙人:杨晨辉;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
环中路 16 号院 7 号楼 1101;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大华事务所
从业人员总数 3,262 人,其中合伙人数量 134 名,注册会计师人数815 名(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超过448 名)。
(二)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2025 年 12 月 26 日,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
过《关于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续聘 2025 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服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大华事务所为公司 2025 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服务机构,费用总计不超过 120 万元,其中,财务审计费用不超过 87 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不超过 33 万元。
二、2025 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
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
其他执业规范,结合公司 2025 年年报工作安排,大华事务所对公司2025 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同时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涉及财务公司关联交易的存贷款等金融业务情况等进行核查并出具了专项报告。
经审计,大华事务所认为公司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
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公司 2025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
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 2025 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大华事务所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在执行审计工作的过程中,大华事务所就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年度审计重点、审计调整事项、初审意见等与公司管理层和治理层进行了沟通。
三、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情况
根据《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对大华事务所的专业资质、业务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过往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等进行了严格核查和评价,认为其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工作的资质和专业能力,能够满足公
司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8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续聘 2025 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服务机构的议案》,同意公司续聘大华事务所为公司 2025 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服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2026 年 1 月 4 日,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正式进场前,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与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召开第一次沟通会,与年审会计师商议确定了公司 2025 年度财务审计计划,并审议通过公司编制的2025 年度未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 2025 年度财务报表能够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编制,基本符合财政部及中国证监会等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公司编制的 2025 年度财务报表基本能够反映公司 2025 年底财务状况、2025 年度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情况。审计委员会督促公司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对 2025 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待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审计委员会对公司 2025 年度财务报表再行审阅。
(三)2026 年 2 月 28 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与年审会计师事务
所召开第二次沟通会,对公司 2025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第二次审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编制的 2025 年度财务会计报表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公司 2025 年度财务状况、2025 年度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情况。
(四)2026 年 3 月 13 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审议通
过公司 2025 年度财务报告、2025 年年度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等议案,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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