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5
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
关 于
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
的
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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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 4 月
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
关于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GHFLYJS[2026]185 号
致: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以下称“本所”)受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中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以及《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指派本所律师雍丽楠、冯建军出席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4 日 14:00 在宁
夏银川市金凤区人民广场东街 219 号建材大厦 16 层公司会议室召开的 2025 年
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会,查阅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会议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并进行了必要的审查和验证。在前述审查和验证的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公司的如下承诺和保证:就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审查的事项而言,公司已经提供了全部相关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该等资料均属真实、准确、完整及有效,有关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副本与正本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基于前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
1、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6 年 3
月 26 日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了《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对本次会议召开会议基本情况、召开时间、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股东会登记办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表决方式等予以了规定。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会议的召开作出了决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本次会议的召开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会议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6 年 4 月 17 日,会议日期
为 2026 年 4 月 24 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多于 7 个工作日,符
合《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的规定;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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